5月24日,青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海省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青海省情实际制定并出台,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十六条,包括总则、生态安全保障、自然保护地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生态文化保护弘扬、生态文明制度创新、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十一个章节。《条例》的出台将为推动青海生态文明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挥重要积极作用。
《条例》明确了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内涵和标准,完善了特许经营活动、耕地保护、荒漠化治理的规定,同时完善了考核的规定并就“法律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相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在履行相关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条例》对“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等违反条例的行为,均明确了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依法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