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中共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党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审核、备案等工作,使制定程序更加严谨。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从而加强和规范局系统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备案执行评估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八条,主要从总则、起草和制定、审核和审议、制发和备案、执行和评估、附则6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总则。明确制定《规定》的指导思想、根本目的。
(二)起草和制定。明确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三)审核和审议。明确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核。
(四)制发和备案。明确党的规范性文件以局党委名义印发,并呈报省委报备。
(五)执行和评估。明确党内法规制度执规主体及党的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机制。
三、具体要求
(一)文件篇幅要求。
一般不超过10页、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
(二)时限要求。
1.起草单位在提请局党委研究前5个工作日,须书面将文件审议稿和法律顾问意见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2.局政策法规处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答复。
3.党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制定部门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说明。政策法规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30日内呈报省委报备。
4.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党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适时开展专项清理。
(三)主体要求。
1.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党委制定的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局党委报备。
2.局政策法规处对党的规范性文进行前置审查。
3.通过前置审核的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提交局党委会议审议。
4.局政策法规处按照相关要求呈报省委报备。
5.局政策法规处牵头,起草制定和执规部门协同,开展党的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和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