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e}}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 政策法规 >
2017-10-20
来源: 三江源国家公园
【字体大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与管理,科学合理设置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江源国家公园内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的管理。

第三条  生态管护员管理实行属地管护、层级监督、上下联动、网格管理、责任到人的方式。

第四条  生态管护员选拔聘用及管理原则:

(一)因地制宜、稳步实施;

(二)分级指导、明确权责;

(三)择优录用、公开公正;

(四)绩效考核、动态管理;

(五)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五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三江源国家公园各管委会(管理处)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选定的生态管护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

第六条  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实行管护补助与责任、考核与奖惩、管护报酬与绩效奖励相挂钩的办法。

第二章  生态管护员主要职责

第七条  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按照山水林草湖一体化管护的要求,在对现有草原、湿地、林地管护岗位统一归并的基础上,结合精准扶贫工作,优先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设置,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试点政策规定的“一户一岗”,逐步构建点成线、网成面的管护体系。

第八条  生态管护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国家公园区内的草原、湿地、水源地、林地、河流湖泊等进行日常巡查,详写巡护日志;

(二)负责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建设、退化草地治理、鼠虫害防治及采集野生植物等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情况进行监管;

(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所在地管理部门做好管护范围内各项管护工作的检查、验收和考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管护区内实施征占用草原、湿地、林地等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四)协助上级对管护区合作社、牧户等畜牧业经营者饲养的牲畜进行清点,及时按要求逐户核定载畜量,及时督促核减超载牲畜;

(五)对发生在管护区内的自然灾害和气象灾害应及时向当地民政、气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对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并及时上报;对发生的草原森林生物危害等生态资源发生变化的状况要及时上报;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查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工作;

(七)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以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

(八)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非法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在河流湖泊或水源地非法修建取水、阻水、排水设施;向湿地、河流湖泊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破坏水土资源和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九)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和破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

(十)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等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

(十一)及时发现、报告并制止发生在管护区内的乱征滥占草地、林地以及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

(十二)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第三章  生态管护员队伍建设

第九条  生态管护员应当具备履行生态管护职责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积极执行生态保护政策;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从管理,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三)熟悉当地情况,热爱生态管护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四)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对所做工作能进行文字记录;

(五)适应工作需要,有较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岁之间,对特困户及零就业人员牧户家庭的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到60岁。

第十条  生态管护员聘用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确定预选对象,并在村内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推荐到乡镇管护站和公园管委会,经审查确定拟聘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乡、村两级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聘用对象;

(二)生态管护员聘用对象确定后,由乡级管护站与生态管护员签订年度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等内容。乡级管护站建立生态管护员管理档案,报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期满后,经公园管理部门会同乡级管护站考核,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不称职的,不再聘用。合同期内,因生态管护员不履行职责、违反合同、绩效考评不称职或违反有关规定而被解聘的,由公园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并按解聘人数予以补充,补充聘用生态管护员同样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聘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生态管护工作应当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制,分别签订管护责任合同,明确管护职责及奖惩事项。公园有关管理部门与乡级生态管护站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乡级生态管护站与村级管护队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村级管护队与生态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管护任务委托合同应当包括生态管护的权利、管护责任、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应当明确管护区域及面积(附管护区域示意图)、村级管护队与管护员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管护员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等。

第十二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属地管理。由户籍所在地村级管护队和乡级管护站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园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乡级管护站负责组织本乡(镇)生态管护员队伍开展生态管护工作;村级管护队负责界定生态管护员管护责任区和监管户,并组织生态管护员与监管户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三条  按照组织化巡查、网格化管护的要求组建生态管护员队伍。生态管护员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并上报省政府批准。乡设管护站,负责本乡生态管护公益岗位核定,管护员聘用、培训、日常管理、工作巡查及考核等。站长由乡级主要负责人兼任。村设管护队,负责本村生态管护员推荐、管护责任区界定、日常管理、工作巡查及考核等。队长由村两委负责人兼任。对管护范围大、管护岗位多的村,可增设若干管护小分队,队长由管护员民主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公园生态管护工作需要,建立“动态管理、长效保护、严格考核”的生态管护机制。

(一)建立巡查制度。公园管理部门、管护站、管护队对生态管护情况逐级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

(二)建立报告制度。公园各级生态管护部门应逐级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逐级报送工作情况;

(三)建立信息报送制度。管护员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工作信息情况及时报送至小分队或管护队,管护队汇总后逐级报公园管理部门;

(四)建立值班备勤,制度。各级管护组织要建立严格的值班备勤制度,确保管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章  生态管护员报酬

第十五条  生态管护员报酬按照《关于印发〈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生制办〔2016〕11号)执行,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生态管护员的报酬由“基础报酬+绩效报酬”构成,按照基础报酬70%,绩效报酬30%的比例,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基础报酬每季度发放一次,绩效报酬在考核称职后一次性兑现。凡考核不称职生态管护员扣留的绩效报酬,由村(牧)委会综合评定后奖励给工作突出、职责履行好的管护员。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管护经费管理,规范审核程序,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保证生态管护员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  生态管护员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公园有关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对生态管护员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指导;乡级管护站对村级管护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村级管护队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范畴。

第十九条  村级管护队应当每月对生态管护员管护区域、管护标志、管护任务等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乡级管护站组织村级管护队于每年3月份对上年度生态管护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称职以上的,全部兑现绩效报酬,并对考核优秀者给予绩效奖励;考核不称职的,其绩效报酬不予兑现,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生态管护员考核内容。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称职:

l、履行与监管村管护队、牧户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工作到位;

2、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巡护日志齐全;

3、及时完整报告生态环境变化信息;

4、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完成生态保护和监管工作;

5、及时按要求对管护区合作社、牧户等畜牧业经营者,对饲养的牲畜进行清点,逐户核定载畜量,及时督促核减超载牲畜;

6、听从指挥,服从分配,积极参加草原森林火灾扑救,鼠虫害等生态灾害的防治工作;

7、及时制止并报告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8、对管护责任区设施、标识牌监管到位,保障其作用正常发挥;

9、按要求完成监测等工作任务;

10、宣传生态保护法规和政策,基本做到家喻户晓。

(二)凡未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均为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  生态管护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考核不称职;

(二)擅自离岗、管护工作不到位,且造成工作影响;

(三)工作不服从统一调配;

(四)因其它原因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对各地生态管护情况和保护效果等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并进行绩效综合考评。相关巡查结果一并纳入对各地区及相关管护人员的年终考核当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三江源微信
三江源微博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声明
Copyright © 2023 sjy.qinghai.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
青ICP备17001282号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27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 6300000059